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元源不動產有限公司、張淑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 債 權 人 元源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純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純銘」抑或「張淳銘」?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