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城市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陳新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9號 債 權 人 城市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家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陳報債權人投資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