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施志岳、之釋明。
- 原告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輔信安和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 債 權 人 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輔信安和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1月31日」? ㈢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台南」地方法院公鑒」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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