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李秋滿、王柏恩即凱崴餐飲行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李秋滿 債 務 人 王柏恩即凱崴餐飲行銷企業社 李素月 一、㈠債務人王柏恩即凱崴餐飲行銷企業社、李素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零肆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王柏恩即凱崴餐飲行銷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王柏恩即凱崴餐飲行銷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