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高銘玻璃企業有限公司、賴秀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6號 債 權 人 高銘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錱觕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與所附清單總額不同,並提出請求金額 之計算式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