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明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泰停車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雙方簽章之契約書影本(編號23TCC197乙份)。 ㈡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㈢提出廣告費8387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