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債權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泰停車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泰停車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具雙方簽章之契約書影本(編號23TCC197乙份)。㈡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㈢提出廣告費8387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嗣債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2日具狀陳報上開補正事項;惟查債權人所陳報之存證信函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