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惜悅顧問有限公司、黃俊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74號 債 權 人 惜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柏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吳柏臻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吳柏臻(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