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喬富鑫股份有限公司、吳文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 債 權 人 喬富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俊杰即亞全工程行、何名亞、賴志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何名亞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工程合約書立 約人僅為亞全工程行)。 ㈡提出匯款0000000元至債務人賴志強帳戶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㈢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