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嘉駿、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 債 權 人 陳嘉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票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謝采潔」之記載是否有誤?請具狀列債務人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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