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陳彥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永程即冷吱吱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正冷吱吱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㈡確認債務人吳永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名稱與身分證字號不符,無法特定請求對象,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