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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理人
陳彥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永程即冷吱吱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正冷吱吱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㈡確認債務人吳永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名稱與身分證字號不符,無法特定請求對象,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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