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
- 債權人
- 久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廣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廣蒂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南投縣草屯鎮,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