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高福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 債 權 人 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榕浚食品有限公司、廖芳榕、黃榮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黃榮祥」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載明對其請求之聲明為何?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廖芳榕」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另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分期買賣契約廖芳榕為一般保證人,按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陳報正確請求標的聲明。(應區分對債務人榕浚食品有限公 司及對債務人黃榮祥之各自請求金額各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榕浚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