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
- 債權人
- 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福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榕浚食品有限公司、廖芳榕、黃榮祥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榮祥」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載明對其請求之聲明為何?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廖芳榕」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另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分期買賣契約廖芳榕為一般保證人,按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陳報正確請求標的聲明。(應區分對債務人榕浚食品有限公司及對債務人黃榮祥之各自請求金額各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榕浚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