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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債權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代理人
陳沁榆律師
債務人
兆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易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權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勇」之記載,應更正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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