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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債權人
李沛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世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依卷附資料應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何世勳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權人公務自墊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貳元之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

㈢陳報債權人三月至五月薪資之證明文件?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7月8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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