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6號
- 債權人
- 李沛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世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依卷附資料應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何世勳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權人公務自墊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貳元之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
㈢陳報債權人三月至五月薪資之證明文件?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7月8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