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李沛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6號 債 權 人 李沛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世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依卷附資料應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何世勳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權人公務自墊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貳元之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 ㈢陳報債權人三月至五月薪資之證明文件?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7月8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