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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債權人
廖珮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綾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廖珮如是否有誤?(查與狀附存證信函影本寄件人為展暘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債務人究為〝歐綾嬋〞或〝昌泰企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匯款新臺幣29,165元之匯款收據影本。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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