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廖珮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0號 債 權 人 廖珮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綾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廖珮如是否有誤?(查與狀附存證信函影本寄 件人為展暘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債務人究為〝歐綾嬋〞或〝昌泰企業有限公司〞?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匯款新臺幣29,165元之匯款收據影本。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