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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韋杰

  • 當事人
    宏銘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11號 異 議 人 宏銘租賃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張韋杰 上異議人宏銘租賃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8月2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3年9月19日,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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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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