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洪傳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30號 債 權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民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資料釋明債權人與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何以債權人得為本件之請求?(依狀附資料,報價單、發 票買受人、電子轉帳付款人皆為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㈡提出資料釋明本件系爭承攬工作未完成全部之事實。 ㈢提出債務人民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 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