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4號
- 債權人
- 陳進育即富山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城雪梨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提出社區自來水明管施作工程契約書影本,並請陳報請求金額20萬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