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2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林特使綠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