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總億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子良、卓盛農產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24號 債 權 人 總億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良 債 務 人 卓盛農產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陣榮昌 一、㈠債務人卓盛農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陣榮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