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潤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淑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 債 權 人 潤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零玖拾壹元是否有誤?與 狀附三張統一發票總額新臺幣伍拾萬陸仟零玖拾壹元不符。 ㈡補正民國112年5至8月陸續委託債權人加工製造長方形上座 組合及紀念幣長方形底座組合之每筆金額及總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