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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
    賴昱銓聲請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 債 權 人 賴昱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正確之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狀列債 務人公司之董事長賴昱銓為其法定代理人,於本件程序中,其代理權即有所欠缺,是債權人應改列公司之監察人為本件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㈡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 事實及法律依據。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46,35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1,658,646元」不相符。) ;並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㈣提出債權人賴昱銓代墊費用新臺幣1,658,646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發票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6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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