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原告李沛庭、聲請對於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72號 債 權 人 李沛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8月1日。 ㈡陳報債權人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㈣補正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債務人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影本。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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