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純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4號 債 權 人 承恩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博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紀博薰住居於臺北市中正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