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傅上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傅上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五關六將國際有限公司、黃一宸即黃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五關六將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1164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