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30號 債 權 人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永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具狀列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本件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4,69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