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72號
- 債權人
- 黃浩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鉦昱工程行、林偉勲、林家賢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㈡確認林偉勲、林家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補正對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補正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