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浩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72號 債 權 人 黃浩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鉦昱工程行、林偉勲、林家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㈡確認林偉勲、林家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補正對其請求之 相關釋明資料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補正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