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冠笙工程有限公司、謝鎮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80號 債 權 人 冠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寬哲即承昕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名及蓋章。 ㈡補正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