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0號
- 債權人
- 陳家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林企業有限公司、陳文彬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附表支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應更正為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林企業有限公司、陳文彬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附表支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應更正為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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