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7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56號
- 債權人
- 鄭祖營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 債務人
- 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 債務人
- A02即A05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A03即A05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A04即A05之繼承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㈠債務人A02、A03、A04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A02、A03、A04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