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朱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9號 債 權 人 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良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如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不動產經紀人為「仨億不動產有限公司」與服務費確認單為「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富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請求利息15%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 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