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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債權人
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良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如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不動產經紀人為「仨億不動產有限公司」與服務費確認單為「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富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請求利息15%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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