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戴文傑、之最新
- 原告蔵玉管理委員會、聲請對於債務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債 權 人 蔵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並敘明本件管轄權依據(債務人之公司地址似已遷至臺北市松山區)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0號20樓之1)。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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