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蔵玉管理委員會、戴文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債 權 人 蔵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