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浩鑫不銹鋼企業社、莊志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4號 債 權 人 浩鑫不銹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順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浩鑫不銹鋼企業社之印文。 ㈢補正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