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5號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慶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0日 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