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原告沈政杰、聲請對於債務人御苑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1號 債 權 人 沈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御苑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債權人沈政杰簽章與債務人御苑國際有限公司印文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裝潢工程及監造契約書。 ㈢提出「御苑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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