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邱佩翎、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蔣尚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80號 債 權 人 邱佩翎 債 務 人 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尚華 一、債務人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所稱釋明,乃謂當 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苗盛養殖生技實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未據表明有無合於上開民法規定負連帶責任之明示或其他法律規定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請提出my egg即為 債務人苗盛養殖生技實業有限公司及兩公司須連帶給付之釋明資料。」,雖債權人具狀陳稱:於去年112/3/22至my egg官網購買雞蛋合約方案時,債務人(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未開立發票,故無法判別債務人為何等語。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是債權人請求苗盛養殖生技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