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楊士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債 權 人 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請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㈣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950元」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