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瑞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2號 債 權 人 林瑞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志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志堅」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 務人請求協助其九赫工程行裝潢工程施作不符) ㈡提出債權人每日工資35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