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2號
- 債權人
- 林瑞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志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志堅」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請求協助其九赫工程行裝潢工程施作不符)㈡提出債權人每日工資35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