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欽明
- 當事人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06號 債 權 人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之計算式。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統一發票金額合計170,017元不相符。) ㈢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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