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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債權人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之計算式。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統一發票金額合計170,017元不相符。)

㈢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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