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06號
- 債權人
-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欽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之計算式。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統一發票金額合計170,017元不相符。)
㈢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