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06號
- 債權人
-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欽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之計算式。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30,833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統一發票金額合計170,017元不相符。)㈢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