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莊凱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9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莊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張凱傑、魏琦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131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