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莊凱婷、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9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凱傑 債 務 人 魏琦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伍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