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翠娥、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18號 債 權 人 林翠娥 債 務 人 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清鴻 一、債務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施清鴻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AG0000000支票1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 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系爭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施清鴻,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施清鴻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