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73號
- 債權人
- 張振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啟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負責人「陳啟揚」之姓名是否誤載?(正確是否應為「陳啓揚」)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
㈢提出僱傭契約書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㈣提出薪資78,600元之計算式,及陳報債務人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