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詹桂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1號 債 權 人 詹桂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睛」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113年司執春字第95477號移轉命令之影本。 ㈤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依移轉命令之比例計算,並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院之移轉命令移轉第三人之薪資,請求金額應為得收取第三人之每月扣押可處分薪資總額,併應釋明薪資金額為何,而非第三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