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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 原告
    詹桂霞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1號 債 權 人 詹桂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睛」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113年司執春字第95477號移轉命令之影本。 ㈤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依移轉命令之比例計算,並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院之移轉命令移轉第三人之薪資,請求金額應為得收取第三人之每月扣押可處分薪資總額,併應釋明薪資金額為何,而非第三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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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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