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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債權人
詹桂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債務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睛」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星智得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113年司執春字第95477號移轉命令之影本。

㈤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依移轉命令之比例計算,並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院之移轉命令移轉第三人之薪資,請求金額應為得收取第三人之每月扣押可處分薪資總額,併應釋明薪資金額為何,而非第三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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