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
- 債權人
-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請具狀列債權人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報價單影本。
㈤陳報承攬工程之金額為何?
㈥提出「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陳致蓁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