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 債 權 人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請具狀列債權人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報價單影本。 ㈤陳報承攬工程之金額為何? ㈥提出「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陳致蓁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