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哲豪、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358號 債 權 人 張哲豪 債 務 人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宥彤 一、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陳宥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 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蔡國壬現籍設於臺中○○○○○○○○○,此有債務人蔡國壬戶籍謄本可憑,顯 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國壬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聲請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