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5號 債 權 人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代 理 人 陳一銘律師 黃子芸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聯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72935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